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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力争妇女团体参加国民会议
向警予
(1925.4.13)
权利不是支配阶级给予我们的恩赏物,而是我们向支配阶级手里夺回的战利品。我们固然不能婢膝奴颜的向支配阶级乞求权利,我们亦不能够安然坐着等候支配阶级把权利送给我们。国民会议条例草案剥夺女权,举国妇女群起抗争,京沪妇女的抗争尤为激烈,所以专门委员特别审查会把第十四条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云云改为国民二字,不能不说是我们力争的成绩。
然而如此便算我们完全胜利吗?便可称女子参政成功吗?那就未免太早了。固然我们不能把善后会议看得太无政治常识,他丢了顺水人情不做,反而要开倒车,硬不肯通过这条,惹天下笑骂。但是我们要知道,国民会议如果没有妇女团体的代表参加,这个战利品——权利只是等于画饼充饥的把戏。试问以女子现在所处的地位,能在各省区选举中当选吗?能在各省区教育会,农会,商会,工会当选吗?华侨特区,妇女地位更为低微,当然是更不消说了。我们如果要在国民会议中提出妇女解决国事的意见,提出关于妇女本身利益的要求,便非力争妇女团体代表参加国民会议不可。妇女团体参加国民会议有很多的理由:
(一)妇女团体与教育会,商会,农会,工会地位同等,国民会议条例既规定各省区教育会,农会,商会,工会各选一个参加,则妇女团体亦应选一人参加;
(二)国民会议只许教育会,农会,商会,工会参加,不许妇女团体参加,则直接为轻蔑妇女团体,间接即为轻蔑妇女;
(三)中国一般社会思想仍为旧礼教思想所盘踞,反女权的顽固派到处皆是。国民会议如无妇女团体代表参加,则所谓废除一切障碍女权发展之法律,另订男女平权并促进女权发展之法律等等主张,将无法提出,更无法可以实现,我们奔走数月,结果不过空嚷一场,毫无实益。
姊妹们!国民会议条例第十四条的修正是不成问题的,现在我们要更进一步,力争妇女团体代表参加国民会议!姊妹们,不要忘记了,妇女团体参加国民会议是我们最初的主张,我们要坚持到底!
载《妇女周报》第八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