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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卷
告国际工人协会全体会员
总委员会1873年1月26日的决议[484]
鉴于章程第三条规定:
“全协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组织条例第二节第二条规定:“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监督每一个国家严格遵守国际的共同章程和条例的原则”
[注:见本卷第166页。——编者注]
;
组织条例第五节第一条规定,属于国际工人协会的各团体的地方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鉴于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参加它(他)反对其规章的组织,也就是说不能同时既在组织之内,又在组织之外;
属于国际工人协会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可能有的损失,有权在下次全协会代表大会上提出抗议;
其次,鉴于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一个团体或个人有参与通过决议的权利,同时也有执行已被通过的决议的义务——
根据这一切,总委员会声明:
凡是拒绝承认代表大会决议或故意逃避履行章程和组织条例所规定的义务的团体和个人,
就是把自己置于国际工人协会的队伍之外,并且不再是协会的会员
。
总委员会:
F.J.倍尔特兰 弗·波尔特
康·卡尔 西·德雷尔
福尔纳契耶利 S.卡瓦纳
C.F.劳雷耳 E.勒维埃耳
弗·阿·左尔格 卡·施佩耶尔
E.P.圣克莱尔
总书记 弗·阿·左尔格
1873年1月26日于纽约
载于1873年3月15日“工人报”第6号,1873年3月22日“解放报”第90号,1873年3月29日“人民国家报”第26号,1873年3月29日“国际先驱报”第52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工人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注释:
[484]总委员会1873年1月26日的决议以及下面发表的1873年5月30日的两篇决议,都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给总委员会委员们的信以及恩格斯给总委员会的一封正式信件(见本卷第350—352页)中所提出的建议为基础的。这些决议的最重要的论点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来的建议完全一致。——第7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