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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书社组织大纲

一九二〇·八·一



  (一)本社以运销中外各种有价值之书报杂志为主旨。书报杂志发售,务期便宜迅速,庶使各种有价值之新出版物[1]广布各省,人人有阅读之机会。关于在外埠出版之书籍,本社与各书店及各丛书社订定专约,每出一种,即尽速寄湘,以资快览。关于各有价值之日报,本社视阅者较多,即与订约,代办分馆。关于各有价值之杂志,本社与各杂志社订约,代办分发行所。
  (二)本社资本金额无限。[2]先由发起人认定开办费,从小规模起,以次扩大,以后本社全部财产为各投资人所公有。无论何人,与本社旨趣相合,自一元以上均可随时投入,但各人投入之资本,均须自认为全社公产,投入后不复再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无论何时不能取出,亦永远不要利息。
  (三)本社由投资人组织议事会,推举经理一人,付与全权,经营本社一切业务。为经营业务起见,经理得雇请必要之助理人。[3]经理及助理人应支取相当之生活费及办事费,其数由议事会决定。
  (四)经理每日每月均须分别清结账目一次,每半年总清结一次,报告于议事会,议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三月·九月[4]),审查由经理所报告之营业状况,并商榷进行。
  (五)本社设总社于省城,设分社于各县,分社俟经费充足时举办。
  (六)本社在社内设立书报阅览所,陈列书报,供众阅览。此项阅览所,俟经费充足,更须分设。
  (七)本社营业公开,每月将营业情形宣告一次,平时有欲知悉本社情形者,可随时来社或投函询问,当详举奉告。
  (八)本社议事会细则及营业细则另行规定。

  ○《湖南历史资料》(季刊)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湖南人民出版社 一九五九·九·二八
  ☆《五四时期的社团》 三联书店 一九七九·四
  △ 湖南《大公报》 一九二〇·八·二五



注释:

[1]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有逗号,据《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一九八〇年)删除。——整理者注

[2]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为逗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为句号。——整理者注

[3]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为逗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为句号。——整理者注

[4] 《毛泽东集》原文“三月”与“九月”间为顿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整理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