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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152]

(1918年5月25日和6月7日)



1
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


  人民委员会完全同意和赞成社会主义科学院成立草案的基本精神,责成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根据下述原则修改这一草案:
  (1)——把马克思主义倾向的出版协会放在首位;
  (2)——特别要大量吸收国外的马克思主义人才;
  (3)——首要任务之一是组织一系列的社会调查;
  (4)——立即采取措施,以查明、招聘和利用俄国的教师力量。

2
给委员会的指示


责成委员会:
  (1)详细审查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的章程,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然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
  (2)立刻就这个问题和组成人员问题同非俄罗斯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外的马克思主义者交换意见;
  (3)拟定、讨论适于并愿意担任创办人和教师的人选名单,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153]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372—373页
 



  注释:

 [152]这是列宁起草的有关成立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的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看来是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5月25日会议讨论教育人民委员部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条例草案时起草并通过的。根据列宁指示改写过的社会科学院条例提交人民委员会6月7日会议讨论。这次会议原则上批准了条例,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详细拟定社会科学院的章程。第二个文件是这次会议通过的给专门委员会的指示。
  社会科学院章程于6月15日经人民委员会批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社会科学院的法令,7月12日公布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45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468—479页)。
  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于1918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其任务是: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问题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对社会科学、哲学以及同社会科学有关的自然科学进行科学研究;培养社会知识各个领域的专门家;向群众介绍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根据1919年4月1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例,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定名为社会主义科学院。从1924年4月17日起改称共产主义科学院。1936年2月,根据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共产主义科学院撤销,所属各研究所和主要工作人员并入苏联科学院。——[349]。
  [153]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正式院士和教员名单发表于1918年8月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69号。1922年2月5日,列宁当选为社会主义科学院正式院士。收到该院主席团的通知后,列宁因病复信辞谢(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