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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汽车运输的决定草案[151]

(1918年5月25日)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军事、交通、国家监察、汽车运输总局、劳动和粮食等部门组成的委员会要再一次审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汽车运输总局的方案。
  给委员会五天期限。
  要求所有部门在此期限内提出准确材料,说明有多少载重汽车已经移交给粮食人民委员部,最近还将移交多少(从载重汽车总数中)。
  仔细查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汽车运输处的组成人员。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7—398页
 



  注释:

 [151]这个草案是在1918年5月25日人民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这次会议讨论了关于把汽车运输交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运输局汽车运输处管理的问题。——[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