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葛兰西 -> 现代君主论(1931~1934)
领导权(市民社会)和分权
分权和为实现分权而进行的全部讨论,以及伴随着分权的出现而产生的法理,这些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之间斗争的结果;这一历史时期带有某种不稳定的阶级平衡,它取决于某些类型的知识分子(他们直接担任国家职务,尤其是担任文职和军事官僚)在事实上仍然太多受到旧的统治阶级的束缚。也就是说,在社会内部出现了克罗齐所谓“教会与国家之间的永恒冲突”,这里的教会可以代表市民社会的总体(尽管它只是其中一个越来越不重要的因素),而国家则可以代表一切旨在把某个特定的发展阶段、某种特定的局势一劳永逸地定型下来的企图。在这个意义上,教会本身就可以变成国家,而上述冲突就可以在世俗的或正在进行世俗化的市民社会和国家—教会这两个方面之间出现(这时的教会已经变成了国家的组成部分,变成了某个特权集团所垄断的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而这个集团之所以要和教会结盟,就是为了在教会所代表的那部分“市民社会”领域的帮助下,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垄断)。
对于政治的和经济的自由主义来说,分权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全部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包括它的力量和弱点,都可以在分权的原则中得到概括,因此,自由主义的弱点的根源也就变得明显起来了:官僚——即领导成员的定型化——行使着强制的权力,并且有朝一日就会变成一种等级社会。于是就产生了人民对一切职位进行选举的要求,这种要求既意味着极端的自由主义,同时也意味着自由主义的解体(诸如永久立宪会议的原则,等等;在共和国,对国家元首的定期选举则给人民的上述基本要求提供了一种虚幻的满足)。
分权条件下的国家统一:议会更加依附于市民社会,司法权位于政府和议会之间,代表着成文法的连续性(而且可以反对政府)。当然,这三权同时又都是政治领导权的机关,只是程度不同罢了:(1)议会;(2)司法部门;(3)政)政府。应该注意的是,审判工作的不公如何给公众造成了特别糟糕的印象:领导权的机器在这一方面是最敏感的,而警察和行政部门的专横行为也可以算在内。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