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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案开审记

记者

1933年


  〔来源〕原载《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1933年5月1日出版

  (录入说明:起初试图根据《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录入,因该版本有大量错漏字,且删去了“大公报之社评”一节。只好根据原报道所载的《国闻周报》1933年5月1日出版的第十卷第17期重做了。原文中的“·”均改为“、”,【「」】改为【“”】,在适当位置添加了一些标点,个别明显不适宜的标点也做了改动。我在文中添加的注释以“【】”标记,至于在各方发言中出现的有意无意的史实错误,则不做注明,个别字用现代用法修改了。
  另外《章士钊律师辩护状》一节曾登载于作者本人编辑,亚东图书馆出版的《陈案书状汇录》,准确性更高,于是又根据该版本做了校对,因我水平有限,这一节的校对主要是由 先知在1917 做的,两版本不同之处主要以《汇录》版为准。)


  ‖陈独秀、彭述之等十人,于去年十月十五日在沪被捕,经高二分院审讯后,旋解公安局拘押。去年十月二十日押解来京,初押军政部法司。经军法司长王振南两度审问,核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上段不合【“犯本法所定各罪者在戒严区域内由该区域最高军事机关审判之”——录入者注】,即移送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拘押。苏高法院即派员至京,迭经开庭侦查,因调阅案卷,颇费时日,始于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时,假江宁地方法刑二庭,公开审讯,十五日二次开审,二十日三次开审,辩论终结,于二十六日宣判: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反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王子平、何阿芳帮助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七年;王武、濮一凡、王兆群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组织团体,各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三年;梁有光、王鉴堂无罪云。此为中国一大党案,兹汇记其详情如次:‖

  第一次开审

  宣告开庭

  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审判长胡善偁,推事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朱隽,书记官沈育仁等莅庭升座,同时被告辩护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五人亦入律师辩护席,时各届人士参加旁听者约百余人,九时三十五分,书记官宣告开庭,即由法警签提陈独秀、彭述之、濮一凡、王武、何阿芳、王兆群、王子平、郭镜豪(即彭道之)、梁有光、王鉴堂等十人,首由审判长逐一讯问各人年龄、籍贯、住处、职业。陈独秀五十五岁,安徽怀宁人,现无职业;彭述之三十五岁,湖南宝庆人;濮一凡二十九岁,安徽怀宁人,招商局职员;王武二十六岁,安徽合肥人,无职业;何阿芳二十七岁,浙江人,铜匠;王兆群二十八岁,安徽人,教员;王子平三十岁,浙江人,业印刷;郭镜豪二十一岁,湖南宝庆人,读书;梁有光三十三岁,广西桂林人,做生意;王鉴堂山东人,作手艺。

  拘捕经过

  检察官宣告陈彭等十人拘捕经过,略称:去年十月十五日晨公共租界捕房在虹口东有恒路春阳里二一零号,破获共党机关,当场捕获谢少珊、彭述之、濮一凡、王兆群、王武等五人,并抄出反动文件书籍多种,并通讯处小纸条。当日下午即根据小纸条所开通讯处,在岳州路永兴里十一号捕获陈独秀,并得反动刊物多种,在圣母院路高福里三二二号濮一凡家中搜查时,又获王晓春一名,在大通路斯文里一零四四号拘获梁有光,在虹口塘山路业广里三三五号拘获王子平、何阿芳,在福履路拘获王鉴堂,十七日在大通路业广里捕获郭镜豪。以上各人,初经上海高二分院审讯,旋于十月二十日先将陈彭二人押送来京,拘押军政部军法司,因陈彭等既非现役军人,而犯罪地点,亦核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上段不合,即转送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拘押。经侦查审讯,二人对加入共党,供认不讳。且在陈寓搜获之反动刊物,有二刊物,内有陈彭署名之著作,陈彭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亦供认不讳,惟尚无暴动事实。又王武(即宋逢春)对加入共党,供认不讳,濮一凡虽不承认为共党,惟彭述之曾供濮为中执会常委,郭镜豪(即彭道之,彭述之兄弟)在其寓所搜获共党名册,并为共党广西视察员。王鉴堂为根据搜获之通讯小纸条捕获者。以上各人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款起诉。其余各人依据第二条起诉。【“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
  二 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录入者注】


  陈独秀供

  检察官宣告后,首传陈独秀审讯,彭述之等九人退至待审室。陈两鬓已斑,须长寸许,面色红润,已无病容,四围瞻顾,态度自若。审判长先问姓名年岁籍贯后,问:以前作何事?
  答:在教育界做事。
  问:在何处?
  答:在北京。
  问:在北京何校?
  答:在北京大学当教授。
  问:在民国几年?
  答:记不清,大约在民国五六年。
  问:当教授以前做何事?
  答:无何事,读书。
  问:做教授几年?
  答:大约三四年。
  问:退职后往何处?
  答:到上海。
  问:做何事?
  答:未做事,闲住。
  问:在民国几年?
  答:大约在民国九年十年。
  问:在上海住几年?
  答:在上海住两年。
  问:以后往何处?
  答:到广东。
  问:何时到广东?
  答:大约民国十年以后。
  问:在广东做何事?
  答:做教育厅长一年。
  问:做厅长后又往何处?
  答:回上海。
  问:在上海做何事?
  答:无事。
  问:民国几年回上海?
  答:大约民国十一二年。
  问:共党活动,是否受莫斯科指挥?
  答:是。
  问:一九二七年清共后,住何处?
  答:还住上海。
  问;先在何处?
  答:在武汉。
  问:当时共党之活动,第三国际态度如何?是否满意?
  答:无所谓满意不满意。
  问:共党书记是否即总秘书长?
  答:是。
  问:何时被开除?
  答:记不清,大约在民国十七年十八年。
  问:为何被开除?
  答:因意见不同。
  问:被开除后做何事?
  答:未做事。
  问:共党分几派?
  答:分托罗斯基与史他林两派。
  问:托罗斯基现在何处?
  答:现在情形不知。
  问:共党内常委几人?
  答:五人,然五人中,并无宋逢春,因宋于被捕时方出狱一周余,宋在狱中何能当选常委。又濮一凡为一三十余岁面黑之人,顷见者乃一漂亮小孩子。
  问:彭述之曾供濮一凡为常委?
  答:不对。濮非常委,恐因语音不同而有舛误。
  ——时章士钊起立称:检察官记录,并未见过,恐有错误,请发下一看。
  检察官答称:待将来整理后当宣读。
  问:对于红军主张如何?
  答:红军为特别组,要先组织苏维埃政府,照现在状况尚用不着红军。共党理论,先要有农工为基础,待有政权,才需要有军队。
  问:在火花第一卷第十一期中有《如何救中国》一文,主张平民革命,建设苏维埃政府,是否为与彭述之合著之作品?
  答:记不清,意思是如此。
  问:又告党内同志书一文,内有当共党欲实行暴动,曾有信去指说现在尚未至革命高潮,国民政府尚不能崩溃,徒使党离开民众,应请改变政策等语。是否是你作的?
  答:是有的。
  问:中国共产党反对派即托派最终目的如何?
  答:世界革命,在中国需要解放民众,提高劳动者生活,关于夺取政权,乃当然的目的。
  问:《斧》在何处发行?
  答:在华北发行。
  问:书中有召集不具名会议,是何意思?
  答:国民党不召集时,由共党召集,共党不能召集时,即在国民党势力参加之。
  问:与皖湘闽赣等省共党不能合作,是否因政策不同?
  答:是。
  问:党内教育界学生方面有人参加否?
  答:当然有,工人比较多,其余各界均有。
  问:是否常开会?
  答:不一定。
  问:几时生病的?
  答:去年八月间。
  问:未生病前开会是否常到?
  答:开常会常到。
  问:被捕十人中,有几人认得?
  答:以政治犯资格,不能详细报告,作政府侦探,只能将个人情形报告。
  问: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
  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既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时十一时三十五分,陈退。

  彭述之供

  次传彭述之审讯,法官问:何时加入共产党?
  彭答:大约是一九二一年。
  问:以前做什么事?
  答:在湖南中学读书,毕业后在安庆高等小学,以后即加入共产党。那时共党未分派,我是CY【Communist Youth League,共青团——录入者注】,没有做什么工作。
  问:何时与陈独秀认识?
  答:一九二一年在莫斯科,我在俄国东方大学读书,四年毕业后,在该校任教,一九二四年返国在上海编新青年、向导等刊物,并加入中央局。
  问:你加入陈独秀一派,是不是因为佩服他的文字?
  答:没有什么佩服不佩服。我对解放中国的主张与陈独秀一样。
  问:你什么时候被共产党开除,为什么原因?
  答:与陈独秀同时被开除,因为政见不同。
  问:你是不是托洛斯基派?
  答:其实不能称为托洛斯基派,他不过是一个领袖而已。
  问:你所谓政见不同,究在哪里?
  答:这很难说,大概的说,我对苏俄的态度,在欧洲和在中国无产阶级运动制度等问题,意见不同。
  问:共产党的基础是什么?
  答:工农,至于小资产阶级常动摇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靠他们革命,是不行的。
  问:红军是不是需要呢?
  答:无产阶级专政,必定要红军,但是组织红军,应该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胜利之前,只能武装农民。至于中国现在所以能产生这样大的红军,完全是客观条件上产生的,因为农村破产。
  问:托洛斯基派在上海有多少人?
  答:我们的组织是宣传主义的,尚不普遍,力量不大,人数也不多。
  问:你们的经费是哪里来的?
  答:自己掏腰包。
  问:你是中委吗?
  答:是的,我同陈独秀同时被选。三个常委,是陈独秀,张济文(注此是记音)同我,候补常委是蒲亦芳、罗世凡。(至此彭又声明侦查庭笔录未宣读,并证明濮一凡、宋逢春,并非候补中委,宋只是一党员,与陈独秀所述者相同,并将蒲亦芳罗世凡二人姓名之书法,用笔写下呈庭。)
  问:第三国际对你们有无接济?
  答:没有。
  问:火花及校内生活两种刊物,是你编的不是?
  答:有我署名的,都是我做的。
  问:你反对国民政府吗?
  答:当然反对,不然我也不会到这里来。(至此彭述其反对之理由要点)
  问:你们有没有暴动?
  答:没有暴动,文字宣传,当然是有的。

  至此已十二时三十分,法官乃命其退庭,传讯濮一凡。

  濮一凡供

  法官再传讯濮一凡,据供二十九岁,安徽怀宁人,住上海圣母院路高福里三百二十二号,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回国后曾在安徽某中学任教一年,旋即至沪,从事文艺生活,被捕时,在招商局任月刊编辑,月薪一百五十元,对候补常委,根本不懂是什么,被捕时,在谢少珊家,但非前往开会,乃系找曾肇伟(注此系记音),因招商局总理李伟侯见我工作太苦,叫我去找一个校对抄写,我到东有恒路去找曾肇伟,他不在,谢少珊叫我等一等,不知如何被捕。住所内搜出之文件,是朋友寄在那里的。如果是我的,就不必抵赖。谢少珊在高二分院,说我是委员,真是滑稽,我不是共产党,怎能做委员。被捕后招商局总经理要保我,但是他自己另案发生问题,月刊编辑处,共有四个人,他们因为共产嫌疑案,恐怕连累,当然不敢出来说话,我是冤枉的。在高二分院,陈独秀曾供过不认识我,有案可查。
  此时律师刘祖望亦起立陈述,谓在濮之住所内搜出之箱子,上面另有图记,应注意,并且箱内有许多信件,被西捕丢掉,应将搜查之西捕传来证明云。濮亦陈述搜查之非法,谓乱翻乱撞,曾请西捕将箱内文件登记,亦未蒙允许云云。
  时十二时四十五分,濮退。

  宋逢春供

  法官传讯王武(即宋逢春),据供去年十月十五日,在东有恒路春阳里被捕,我是去找谢少珊借钱的,因为我在十月五日,因病由狱中保释,身边一个钱都没有,谢少珊是我以前的朋友,他答应借钱给我,我同他回去,就被逮捕。我以前是共产党托洛斯基派,但十月五日保释后,未有行动,说我是共产党候补中委,我不便鱼目混珠,请庭上亦不要指鹿为马云云。
  至此已下午一时三十分,法官传各被告,谕本日时间已迟,改明(十五)日上午九时,继续开庭审讯云。

  第二次开审

  四月十五日第二次开审,地点仍在江宁地方法院刑庭,听众约百余人,各界均有,学生为多,旁听席挤满,后至者佇立。九时五十五分,审判长胡善偁,推事张秉慈、林哲民、检查官朱隽、书记官沈育仁等升座,被告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刘祖望、蒋豪士五人亦相继莅庭,即签提陈独秀、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等四人到庭。

  提陈独秀

  首传陈独秀,审判长对陈谓:昨日审讯之笔录,今由书记官宣读,内有错误不对处,可当时声明更正,继由书记官朗读笔录毕,陈略有修正补充。继次第宣读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等所供之笔录,各人均略有补充修正。宣读毕,四人退出。

  王子平供

  签提王子平到庭审讯,审判长先问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处后,问:曾加入共产党托罗斯基派否?
  答:未。
  问:在上海高二分院如何说过?
  答:记不清。
  问:在上海巡捕房说过什么?
  答:亦记不清。
  问:崇文书店副经理劝你加入共党的,是否?
  答:在一九二六年加入共党的。
  问:何时到莫斯科?
  答:一九二七年十月被派至莫斯科的。
  问:有几人同行?
  答:二十余人。
  问:至莫斯科何事?
  答:在莫斯科大学读书,在一九二九年春被开除。
  问:是否因加入托罗斯基派被开除?
  答:因在莫斯科时与托罗斯基人较为接近,故被开除。
  问:何时回上海,住何处?
  答:一九二九年一月住东方旅馆。
  问:何时遇见彭述之家眷?
  答:去年一二八以后,约在二月初。
  问:后彭述之教你去做何事?
  答:抄写蜡纸。
  问:彭述之家住何处,去过未?
  答:不知,未去过。
  问:写的东西由何人送至你处?
  答:谢少珊拿来的。
  问:在何处认得谢少珊?
  答:在莫斯科。
  问:与谢关系如何?
  答:关系平常。
  问:移住唐山路业广里后,仍担任抄写工作否?
  答:仍担任抄写工作,先抄后印,与何阿芳同住后,即被捕。
  问:在业广里住楼上还是楼下?
  答:在楼下客堂内。
  问:印的是什么刊物?
  答:火花与校内生活。
  问:每次印多少?
  答:记不清,大约有二百五十本。
  问:印好后送至何处?
  答:谢少珊处。
  问:以前印过何种刊物?
  答:以前未印过何种刊物,印过的刊物均有底稿存在住处,可以检查得出。
  问:认识陈独秀否?
  答:以前不认得,被捕始认识。

  何阿芳供

  次传何阿芳审讯,供词略谓:民国十六年在上海加入共党,由金石生介绍,金已死,十六年九月曾被派至莫斯科读书,先在东方大学读一年,后转至中山大学读二年,专研究共产主义,于民国二十年,未毕业,因意见不同,被开除回国,在上海汇山路益新厂任机匠,去年秋由谢少珊介绍,于闲时担任印刷工作,去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业广里与王子平同居,月薪二十元,住业广里十余日,印刷刊物只一次,当去年十月十六日晚,正在印刷时被捕,所印者为火花,校内生活则不知,其他各事,均不知悉,至陈独秀等均不认识云。

  王兆群供

  次传王兆群审讯,供谓:前在安徽第四农业学校毕业,东南大学读书一年,后至北平找事,旋至武昌担任女子中学教员,月薪八十元,去年八月七日至南京找中大农场主任,请其介绍事情,由其介绍至沪,因得认识谢少珊,当时即住谢处,即于十月十五日与彭述之等五人同被捕,当被捕时,正在翻阅电影杂志,本人始终未加入共党,余事均不知悉云。

  郭镜豪供

  郭镜豪供谓:原名彭道之,为彭述之兄弟,曾在上海劳动大学预备工科读书一学期,后因发生学潮停办辍学,至上海公安局公函称,在查得之学校登记表内有本人曾于一九二五年九月在长沙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在上海加入托罗斯基派,并曾担任沪东区委员,与学生运动组织工作各节,均属不确,因本人尚未到过长沙,一九二九年时尚未到上海也,去年十月十七日至业广里周姓友人家去借钱,时适有巡捕,在因以被捕云。

  梁有光供

  梁有光供谓:去年十月一日由广西至沪,初住旅馆,十月十四日移寓大通路斯文里友人沈姓家内,十五日夜闻敲门声甚急,旋见沈姓友人自窗越出,本人当时意想恐有事变发生,故亦自窗越出,拟至邻屋暂避,因堕地被捕,至是否为共党托派各省视察各节,全不知情云。

  王鉴堂供

  王鉴堂供谓:在上海福履路开设小纸烟店,楼上前后楼则出赁他人居住,前楼前曾有薛某居住过,去年七月薛离沪往普陀山,当时因尚欠房租洋二十一元,即留木箱四只为抵,存本人楼下卧床底下,箱内为日用家俱及书籍等,故当时搜获之书籍即薛姓物也。后楼则赁王某居住,王在上海市政府作事。巡捕来本人处搜查时,王已外出,因本人亦姓王,故亦被捕云。王为一乡愚,言语口吃不清,状极可悯。

  再讯陈彭

  王供毕,复传陈独秀、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等四人到庭,审判长首问陈独秀托罗斯基派之最终目的如何,是否为推翻国民党,无产阶级专政?陈答是。
  次问彭述之,托罗斯基派最终目的如何?答,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又问是否为推翻国民党无产阶级专政?彭答是。
  次问王武(即宋逢春)有一文件,为第二次总干部常会会议,上有你的名字,旋即将此文件递给王看,王阅毕称:这是一九三〇年的事,此文内容,完全是骂我,此项证据,在一九三〇年,时间既不够,依文字内容,实可为本人反证。审判长旋又递一刊物与王阅,王阅毕称:此亦为无关系之文件。
  后传濮一凡,问:你供是安徽人,不是四川人。
  答:是。
  问:你供至春阳里是去找人的。
  答:是。
  问:你在招商月刊内之作品已见过,你与共党是否完全无关系?
  答:本人研究的是文学,其他所谓主义完全不知。
  问毕,审判长宣称本案因公安局尚有一部文件未到,明日(十六日)为星期日,定十八日上午开审。旋各律师共同要求再展期两日,决定于二十日上午十时继续审讯,下午一时退庭。

  第三次开审

  四月二十日第三次开审,因值公开辩论,历时更久。自上午十时四十分开庭,至下午二时始暂退庭休息,下午三时半起,又赓续开庭,至六时三十分辩论终结,定期本月二十六日下午宣判。兹分志各情如次:

  旁听席之拥挤

  该院原定晨十时开庭,至九时许,旁听者即陆续到院,请求签发旁听证,有远自镇江、无锡、上海等地专程来京者,惟庭址不敷容纳,后至者多抱向隅。十时许,旁听席上,已无地可容,有立于坐次两旁者,有立于记者席之后者,亦有立于室外者,总计何虑二百余人。至十时四十二分,审判长胡善偁,推事林哲民、张秉慈,书记官沈育仁,及检查官朱隽等升堂,被告辩护律师章士钊、彭望邺、吴之屏、刘祖望、蒋豪士等,亦联袂莅庭。首由书记官宣告本日继续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一案,法官即命提王子平、何阿芳、王兆群、郭镜豪、梁有光、王鉴堂等,到庭核对笔录,均无甚重要更正。继又传陈独秀、彭述之、王武、濮一凡等四人,核对第二日庭讯笔录,仅陈独秀对于该党之最终目的,与该党候补常委略有更正。王武并请求庭上告知,上次庭讯所示证物之来源。而王之辩护律师,又提出王之家信一封,谓王家曾寄欵促王返北平,可足为王刚离囹圄,并未参加任何行动之证明。

  作最后之庭讯

  法官对于各犯,既经分别详讯。惟于辩论之前,仍对陈等十人,作最终之鞠讯,首讯陈独秀。
  问:本案业经再度审讯,今犹有数语相询,王兆群是否即为罗世凡?
  答:不是。
  问:你前供称常委是你和彭述之,还有一个叫张九的是不是?
  答:是的。
  问:罗世凡是否常委?
  答:他是候补常委。
  问:王兆群是不是候补常委?
  答:不是的。
  继讯彭述之,问:常委究竟是几个人?
  答:陈独秀刚才说过。
  问:候补呢?
  答:蒲亦芳和罗世凡。
  问:谢少珊说,常委均已被捕,何故?
  答:他背后说的话,我们不知道。
  问:罗世凡呢?
  答:没有抓到。
  问:然则罗世凡是另外一个人?
  答:是的。
  再次讯王武,问:谢少珊供称,他住的地方,就是中央机关,是开常会的地方,对不对?
  答:我不知道。
  问:谢在高二分院供称,王武是常委,但只参加常会一次。
  答:据陈独秀、彭述之所供,均证明我并非常委,被捕的那天,我并不是去开会,而是去借钱的。且按谢少珊之供词,亦谓我尚系第一次到他那里。至于我是否常委,到辩论的时候再说。
  继讯濮一凡、王子平等七人,濮坚称彼非共产党员,王子平、何阿芳,则称彼等为托派担任印刷工作,是为经济关系。何并称:我觉得我相帮托派共党印刷刊物,并不是犯法的,而是和做铜匠一样的机械的工作。王兆群、郭镜豪等四人,仍坚决否认为共党党员。至此遂为庭讯终结,已十二时零五分矣。

  检察官之论告

  十时二十分,法官讯问完毕,检查官朱隽,即起立提起论告,略谓本案被告陈独秀等十人,被捕经过,已于起诉书中述明,并对被告十人之犯罪证据,加以说明。

  陈独秀

  他供过,民国九年加入共产党,十一年任秘书长职,十六年清共,共党失败,因他工作无成绩,致被开除总秘书长职,十八年因倾向托洛斯基派,被开除党籍。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等,倾向托派,亦均被开除,因此共同组织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查被告之被开除,是被史丹林派开除,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史托两派不同的地方,是史派说暴动时期已到,托派说还没有到。在策略上,托派主张红军应以农工为基础,史派则连土匪盗贼都参加在内。在手段上,史派主张国民党分子,亦可加入,托派主张国共应分开。凡此种种,都是内部问题,在法律点上,他们主张打倒国民政府,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共产,都是危害民国。被告供过,说他们现在势力不大,只有几百人,分子以工界为多,学界次之,农村尚无力量走进,与第三国际并无关系。这些在证据上看来,可以相信。又被告自认组织共党,从前开会是去的,并任首席常委,所以被告负有两个责任:(一)组织左派反对派,他是主脑,所以无论宣传命令,他都要负责,被告个人之言论著述,当然亦要负责;(二)宣传部分,他们有一个系统,向一个目标进行,著作很多,被告当然亦要负责。著作中重要者,以共同名义、个人名义发表者,有《政治决议案》,《目前的局势与我们的任务》,《五卅周纪念告民众书》,《对时局宣言组委通告》,《为日本帝国主义进攻上海告民众书》,《为日本占领淞沪告全国民众》,《沪东区委员会为日本在上海进行大屠杀告民众书》,《北京特委最近工作计划》,《中国将往何处去》,《此次抗日救国运动的康庄大路》,《国联第二次决议后之局势》,《为纪念五一告工友》等【由于这些文章大多无法在公开平台和书籍中寻得,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标点印刷错误导致标题连在一起的情况——录入者注】。以上之内容,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与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促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复收土地,分配贫农,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综纳被告之主张,共有四阶段:(一)组织团体;(二)宣传;(三)武装暴动;(四)无产阶级专政。但是被告之行为,在第二阶段中至第三阶段,现在还办不到。综合所述被告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录入者注】

  彭述之

  犯罪情节,与陈独秀同。他于民国十年,在长沙加入共产党,后因内部分裂,被开除。十八年与陈独秀同组左派反对党,任常委,职权与陈相同。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在谢少珊家,开每周之常会被捕。他自供承认组织左派反对派,在宣传方面,亦与陈独秀负同一责任,故所引犯罪条文亦与陈独秀同。

  王武

  原名宋逢春,民国十四年加入共党,任宣传工作,后因意见不同,被开除。去年五月,化名刘梦庚,与郑超麟组织共党机关,被淞沪警备司令部捕获,判处徒刑六年,送江苏第二监狱执行。去年十二月五日,因病保释,十五日又被捕。前面的一段,他自己已承认,后面的一段,他不承认。就是他不承认去参加开会,也不承认是候补常委。但是谢少珊在高二分院供过,常委五人,是陈独秀、彭述之、濮一凡、罗世凡、宋逢春,宋是第五人。方由漕河泾监狱放出,参加开会,还是一次。又供王武就是宋逢春,又本处侦查时问过陈独秀,他说常委五人,三个正式,两个候补,一个是濮一凡,还有一个是罗世凡,还是宋逢春,记不清楚。又彭述之供过,候补是濮一凡宋逢春,所以王武是候补常委,并且是重犯,亦无疑义。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罪。

  濮一凡

  他也是在谢少珊家被捕,他否认是共产党。但是谢少珊供过,他是候补常委。又陈独秀也说过,候补常委第一个是濮一凡,第二个记不清楚。彭述之也供过,濮是候补常委。现在陈彭都否认此说。测其原因,陈是首领,自己愿负责,对他手下的,则想法开脱而已。被告所引条文亦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

  王子平

  被告承认十六年加入共产党,同年十月赴俄,后来被开除,据他供说,被开除后,即未加入托派,但是《火花》《校内生活》刊物,他却印过。共党是很严的,如果他不加入,何能叫他负责印刷,所以他亦加入且帮助叛国宣传,毫无疑义。犯罪所引条文,与陈独秀彭述之同。

  何阿芳

  被告犯罪情形,与王子平相同,所引条文亦同。

  王兆群

  被告说他是南宿州人,因友人李思昌之介绍,嘱其到上海寻谢少珊谋事,即寓居谢家中。谢在高二分院供过,他的家就是托派中央机关,被告如与他们没有关系,何能让其住在那里。又上海公安局证人陆文虎供说,搜捕时,他们像在开会,每人手里拿一支墨水笔,一本簿子,所以他有重大嫌疑。又陆供王兆群即是罗世凡,也是常委之一。又谢少珊在高二分院供过,常委五人,都被捕了,没有一人逃脱。由此可见被告如非常委,何能出席常会。所以王兆群就是罗世凡,就是常委,亦无疑义。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罪。

  郭镜豪

  即彭道之,从共产党学校登记表上视出,他是二十三岁,十四年在长沙加入共党,十八年加入托派,以前担任学生运动,加入托派后,从事沪东区区委及学生运动,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罪。

  梁有光

  被捕时在夜深,他从窗口跳出,被捕后经公安局查明,他是共党广西视察员,方由广西视察回来,他住的地方,就是罗世凡的家,则被告是共产党员,已有相当证据,犯罪所引条文与上同。

  王鉴堂

  在他家内搜出许多反动文件,他历次供词,前后不符,且其姓名与搜出之共党中央机关通信之姓名却相符合,其为共产党员,亦属显明,犯罪所引条文与上同。

  以上对各被告犯罪证据已说明,又本院前曾承审牛兰案,牛兰是史丹林派,与现在赣鄂皖豫闽粤湘各省共匪暴动,有直接关系。本案各被告,则并无关系,情节似属较轻,判决时请庭上酌量。

  陈独秀之抗辩

  检察官提论告毕时,已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庭上即传陈独秀讯问,是否尚有抗辩。陈答当然要抗辩。继即述其理由,略谓: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亦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推倒满清,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末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不能算是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即认为危害民国云云。其次陈即再述其反对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理由三点:(一)人民不自由;(二)贪官污史横行;(三)政府不能澈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云云。继又述其主张无产阶级专政,组织苏维埃政府,并不危害民国。因以苏俄为事实之证明,苏俄政府殊为强固,即美国德国,亦不如之。国人对苏维埃三字,现视为洪水猛兽,此与同治光绪年间,视铁路为洪水猛兽者,情形相同,我们现在宣传组织苏维埃政府,或者许多人反对,且亦不为法律所赞同,但不能因不赞同,即说是叛国云云。故法庭如对人民之政治思想,加以判断,即非人民之法庭,而成为宗教式之法庭,所以检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应请庭上宣判无罪云云。

  章士钊辩护状

  章士钊辩护状

  陈独秀抗辩后,其辩护律师章士钊起立辩护,从言论及行为方面,说明陈并未叛国,并谓陈对于三民主义,亦非积不相容,请求庭上宣告陈无罪。其词甚长,自一时至一时五十三分始毕,其原词云: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乙党所承。“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法院之权,尽可推鞫违法之帝王,而独未由扶助怙势不让之政府者,凡政争之通义则然也。律师曩游英伦,闻教于法家戴雪,彼谓国会改选,两党之多数互易,而在朝党不肯去位,而在野党殊无法律救济之途,诉之法官,法官必无法置对。而英伦自有宪政以来,在朝党从不以不肯去位闻者,全由名誉律为之纲维。故本斯而谈 ,政权移转之事,移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我往彼来,行乎自然,斯均衡之朋谊,亦作宪之宏轨。十八世纪后,欧美国家之逐步繁昌,胥受此义之赐,稍有通识,类能言之。

  至若时在廿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中国如历代暴主兴文字狱者无论已;欧洲在中古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竄杀;惟英伦自大宪章确立后,“王之反对党”一名词,屹然为政治上之公开用语,人权得所保障,治道于焉大通。各国效法,纷立宪典,遂蔚成今日民权之盛备。倘适伦敦或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之语,必且谓是侮蔑之词。如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方对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录入者注:此段起诉书引文和原文对比有多处无关紧要的错漏字,这里不做改动。】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

  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吾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之意义各别。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暴者何?如暴动或革命是。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曰推翻,由后则曰颠覆。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之何其能之?查刑法第百〇三条内乱罪:“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言外之意,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殊不难因文以见义。

  起诉书罪陈独秀有云:“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为问此之推翻所取为何道耶?上次庭讯,审判长询及国民会议事,陈独秀答云:“共产党有权召集,则自行召集之;如由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共产党亦往参加。”由陈独秀之言,绝未自异其党于普通政党,普通政党以何道取得政权,共产党亦遵行之。此观各国会议,无不有共产党之席次,共产党之下选区,争选票,一是与他党同。可见共产党所取政权之第一大道,仍不外法定之选民投票,即陈独秀之意亦然。

  国民党政府虽以训政相标榜,而训政有期,与美国总统之任期相若。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无论党中何人,俱无国民党永久执掌政权之表示,公文书中,亦无此类规定。最近开放政权之声,尤甚嚣尘上,训政之期,无形缩短;每年一开之本党代表大会,今为还政于民之故,亦正议提前。在若此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交还之政权,何得为罪?

  审判长郑重问陈独秀云:“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惟非最终目的耳。”夫“推翻”二字,虽于耳未顺,然若英伦法官问保守党员云:“保守党之目的,是推翻自由党建设巴尔温内阁否?”此除“当然”以外,当无异答。遽科为罪,宁非滑稽之尤?或曰:不然,陈独秀所云,乃暴动也。此在供词中侃侃言之,何止一次?故起诉书曾切指曰:“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争选无罪,暴动岂得无罪乎?曰:是宜分别言之。陈独秀之主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时所用之策略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且亦只谓“应”如何如何而已,谓之曰应,是理想,不是事实;又属应为,其在将来,而不在今日甚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也;反之,同为暴动,而无过未来之理想者,其将不在本条论域之内,初不待深识之士而知之。

  独秀虽不否认暴动,而当庭一再供称力量不足,并无何项暴动;江西一带之共党,与彼等意见不一致,绝未参加,亦从未派人前往视察,至于正式红军,须在取得政权后始行组织,此时尚谈不到;党中组织完全独立,经费由党员节衣缩食充之,不受第三国际之一毫接济等情。是“暴动”云云,亦揣想将来必经之阶段而已,与目前之治安了无连谊,无所谓扰乱(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国宪如何,毫不生影响。无所谓紊乱(刑法第一百〇三条内乱罪)。如何牵连误会,始得羼入紧急内乱之范围?律师不敏,窃所未谕。

  夫法律之事,课现在而不课将来。春秋诛意,有君亲无将之义;秦皇暴虐,有腹诽必禁之条。此一为相斫经说,一为专制淫威,律以近世发见真实之刑法要旨,相去何啻万里!贵庭遗像昭垂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唯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民生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中边俱澈,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综上所言,陈独秀之主暴动,既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之“行为”两字,含义逈不相侔。是以行为论,独秀亦断无科罪理。此应声明者二。

  复次,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曰危害民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于民本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号为叛,始得谥为危害。自兹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夫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

  且独秀之所以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以司直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六条起讼)如实论之,大谬不然。孙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第一讲首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第二讲)下又云:“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因为三民主义中之民生主义,大目的就是要众人能够共产。”(同上)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相爱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敦过于斯?

  又起诉书指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大彰明较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曰平均地权。既曰平均,当由分配,后有分配,其先必有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于贫农。商人之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陈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尤有足资记注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所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生时,日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之,理势则然也。夫孙先生之革命与陈独秀之暴动,一贯之论尔。孙先生之书既为国人所诵习,即其革命方略,亦谆嘱同志努力为之。独陈独秀以含义悉同之“暴动”字样,求民生主义内之同一中坚政策实现,乍一启口,陷阱生焉,凡服膺中山主义之忠实信徒,其谓之何?

  且也,就陈独秀彭述之连日口供观之,此二人者,并不得视为表里如一,首尾一贯之共产党。何以明其然也?独秀不认危害民国,而认反对国民党政府,综其理由,约分三事:一,刺刀政治。政府以强暴之力强抑天下人之口,使不得有所论列,微论非党人之无言论自由权也,即高级国民党员之无枪杆者,亦禁阻使不得声。二,搜括手段。凡国民党之政策,悉以贿成。苛捐杂税,横征无已,聚敛所得,悉数寄存外国银行,以便帝国主义者之操纵把持,侵压本邦;反之,商市萧条,农村破产,国民经济之如何衰败,举不值国民党政府之一顾。三,抗日无诚意。当人民一致抗日声浪最高之顷,政府竟听孤军转战,不予接济,民权既剥夺殆尽,民族主义且无以自持;甚至民间宣言攘外,骎骎有得罪政府之势。彭述之所供略同。此之论调,盖已离却共产党本位,与一般讥切时政之声口仿佛一气,如西南五省,如冯玉祥先生,与共产党风马牛不相及者,近时箴规政府之文电,遍载于南北新闻纸类,亦殊去上陈三事不远。假令吾国国体未改,帝制依然,以此置于汉人论时事疏,或宋人上皇帝书中,匪惟责罚无闻,抑且优旨嘉奖,事例颇多,无可抵谰。至各国国会议郎,前席陈词,所为推排当局,惟一时舌锋是视者,其类此之论,尤难枚举。独是中华,忝为民国,陈彭言虽稍激,议实从同,以此列为罪状,写入爰书,其何以示天下后世?明代于谦之狱,熊廷弼之狱,当时推问并不限于中涓,狱成之日,何尝不以为罪人斯得?然朝局一变,是非大白,至今公论如何,宁待考知?以今例昔,事同一例。

  何况陈独秀之于国民党也,今虽仳离,始则合作。审判长屡讯独秀曾否在国民党担任职务,独秀坚称无有,如实论之,却不尽然。所供民国十年在广东任教育厅长,是为孙大元帅在粤碻定政权之始,且不具论;而十一年之赴莫斯科,为国民党容共政策所由发轫,同行者且为今日全国之最高军事长官,谈士类能言之;尤要者,十六年四月五日,独秀与今行政院长汪精卫先生发布国共两党领袖宣言,首称:“中国共产党坚决承认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在中国革命中毫无疑义的需要。”并云:“只有不愿意中国革命向前进展的人,才想打倒国民党,才想打倒三民主义。中国共产党无论如何错误,也不至主张打倒我们的敌人(帝国主义与军阀)素所反对之三民主义的国民党”。由是推绎,可见共产党中眼光错误,主张打倒国民党者大有人在,而独秀苦口劝之,情见乎词。至哀告同志,使勿“为亲者所怨,仇者所快”,即此一点,殊足酿成共产党分裂之势而有余。

  审判长迭问独秀:“究以何故成为苏俄干部派(即斯丹林派)之反对派?”独秀答云:“以意见不同耳。”再问是何意见,则惨然不答,并求审判长勿复进叩党事,致陷彼于自作侦探之嫌。此其哀情苦志,实已洋溢言表。而独秀党籍之被开除,与联合汪精卫发表宣言一事之不见悦于莫斯科干部人物,不无草蛇灰线、因果相寻之迹,明眼者不难一目得之。己虽不言,而要不失为法院应采之证。当是时也,容共为国民党公开政策,凡共产党同时为国民党;反之,凡国民党亦多同时为共产党。陈独秀实为大团结中之一人,其地位与当今国民党诸要人雅无二致。清共而后,独秀虽无自更与国民党提携奋斗,而以己为干部派摈除之故,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即以共产党论,托洛斯基派多一人,即斯丹林派少一人,斯丹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此以论功罪,其谓托洛斯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面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谓之公平。

  要而言之,陈独秀之不能与国民党取同一之态度,势为之也;其忠于主义,仍继续研究共产学说者,理为之也。彼将实行计划付之后来,与江西红军无关,与第三国际复无关,以托洛斯基自号厥派,实与生物学家之奉达尔文,心理学家之奉佛洛伊德无异,而亦中山之遗教如是。国民党人且当奉行唯谨,矧在他人?至其见到国民党之失政,引绳批根,有所抨击,此国民之义务如是,即不为共产党,亦得激于忠义而为之。政府现时约束舆论,刻意从严,如陈独秀所陈三事,未便公开,如量发布,则有政府所颁之出版法在,当然与其他新闻杂志等一律取缔,要自未妨。且如所言当也,政府宜媿谢之不暇,罪于何有?如其未当,自附闻者足戒之列,亦不得过罪言者,必也侦骑四出,如临大敌,一有牵引,辄论大刑。国家立法之本旨,岂其如是?

  基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第二条及第六条所谓叛国、危害民国、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实为公德两便,谨状。

  彭律师等补充

  章律师既经申述辩护理由,陈之辩护人,尚有彭望邺、吴之屏两律师,亦相继辩护。彭称:关于陈独秀部分,检察官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条文,断定陈为犯罪,然各该条条文之第一句,均有“以危害民国为目的”一句,此语应特别注意。查国家与政府,不能混为一谈,国家之要素有之,即土地人民主权。如陈果为危害国家,则应损害国家之土地或人民或主权,方为有据。但陈之行为,第一即无损于国家之土地,今日我国土地之丧失,丝毫不能归咎于陈。此其一。再则陈鼓吹工农阶级专政,系以大多数之民众为对象,而以改善此大多数民众生活为目的,是其无害于人民,亦昭昭明甚。此其二。更就主权言,查训政时期约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谓“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陈等既属中国国民,而仅鼓吹其理论学说,是亦无悖于主权。请以例明之,国家有如公司,政府为董事会,人民即股东,股东不满意于董事会,或董事会所产生之经理,而谋改组董事会,决非违害公司。以此例陈之行为,其非危害民国,已甚昭著。再查刑法第一〇三条内犯罪条文,谓“期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始得构成犯罪。陈独秀系以合法的手续,谋推翻现政府,即于该条条文不合。至于其主义上学说上之研究,发行《火花》及《校内生活》等小册子,不能认为叛国的宣传。其次对于组织及集会,其目的亦非违害民国云。

  继由吴之屏律师,再加以补充,略谓:凡构成犯罪行为,须应以行为要素,即使有行为,其行为是否危害民国,亦待研究。观于陈对于本案事实,尚不能引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至该法第六条,谓“以组织及集会,作叛国之宣传”等语。陈等所发行之刊物,均系于谢少珊家中搜出,尚未在社会上发行,是不负宣传责任,故其罪案,亦不能构成云。

  各被告之抗辩

  章、彭、吴三律师为陈独秀辩护毕,时已下午二时十五分,庭长宣告退庭,改下午继续开庭辩论。下午四时正,继续开庭,旁听席较上午益形拥挤。书记官宣布开庭后,即依次传各被告,准其抗辩,并由律师代为辩护。兹将各被告之抗辩及律师之辩护词概记如次:

  彭述之首述反对国民党及反对国民政府之理由,谓:
  (一)国民政府未能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者仍管理海关,租界未能收回,领判权未撤销,帝国主义者之军队,任意横冲直撞,日本且侵占四省,上海亦曾被占领一次,故必须打倒帝国主义。
  (二)各省军阀历年内战,人民痛苦,农村破产,城市经济衰落,故必须解除军阀武装。
  (三)人民不自由,资本家不爱国,目前各地捐款,均系平民捐出,资本家地主则一毛不拔,只有农工才有革命精神。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拥护民众利益,并非叛国。为庭上拥护法律,应宣判无罪云云。

  章士钊律师加以辩护,谓:大致与对陈独秀所辩护者相同,应补充者:
  (一)被告自认共党,且反对国府,并非欲实行共产主义,乃因为国府,不能实行三民主义,法律上并无共产党即为犯罪之规定,故被告之罪不能成立。(二)被告反对国民党,未将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加以比较。且反对国民党之理由,系因不能实行三民主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系指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而言,故不能适用。
  (三)且照事实上看,彭并未做宣传工作,因所印之刊物《火花》《校内生活》份数很少,且政府禁止,不能流传,只由其相信共产主义之朋友看看,所以他们只有思想,并未发挥,即云发挥,亦很有限。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者相去甚远,不能适用。被告所说之理由,完全不站在共产主义之立场上,而系因其爱国心切,甚且可谓爱护国民党心切之故。无法律可引用判罪,请庭上宣布无罪。

  彭望邺律师辩护,谓:被告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非危害民国,如不以国家政府及党看作三位一体,或二位一体,即不能谓为危害民国。再者政府是进步的,且是无限的进步的,国民党的成绩有的可认为很好,有的也可认为不满意,决不能因为有人批评而即说他犯罪。至于文字宣传部分,因被政府禁止,并未达到目的,亦只能认为未遂罪。又不能适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吴之屏律师辩护,谓:被告之刊物,并未传布,即非宣传。检察官之控告,不能适用。再研究学术,法律亦不禁止,应宣告无罪云。

  至此陈独秀彭述之均起立补充声明,章律师之辩护,以其个人之观察与批评,贡献法院,全系其个人之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亦无须征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云。

  王武继起抗辩,谓:我前次犯罪已判决,与此次无关。本人因肺病肠胃病脚气病等重症,于十月五日保释时,家人因钱用完,已离沪,嘱我出狱后即返家。我因穷困交迫,无法可施,适遇谢少珊,彼允许借钱,带我到他家,我同他妻子谈话,她叫我养病,旋即被捕。谢非被告,可见已作政府侦探,有意陷我,但是我并无行动。对于常委一节,选举必有根据,现在并无根据,足见不确。开会一节,亦非事实。沪公安局证人说,好像开会,每人有一枝笔一本簿子,现亦未提物,并且搜捕时,只有西探,并无公安局人员。现只凭谢少珊一句话,哪能作算。谢想做官,故不屑陷人以罪。陈独秀、彭述之,都供过我并非常委,我从狱中出来,病重已极,何能作事。故说我开会,与说一病人得万米赛跑锦标同样滑稽云。

  彭望邺律师辩护,谓:被告于十四年加入共产党,二十年五月在沪被警备司令部逮捕,判处徒刑六年,大赦时,改判四年,去年十月五日,因病保释,十五日又被捕,保释十天内,并无活动。照事实论,狱中之犯人能得保释者,其病必甚为严重,而非狱内医官所能医治,被告既有重病,何能作政治活动。且被选为常委,此乃必无之事。被告至谢少珊家,系去借钱,且被捕时,正与谢妻谈话,足证并未参加开会。且公安局说,开会时每人有一笔一簿,现在案内并无此物。谢少珊曾供常委五人均被捕,未有一人逃脱,则被捕后,即无人消灭证据,何以公安局交不出证据,足见不能作为参考。至常委一节,如系在狱前被选,则已经判决,如谓在狱内被选,则必无此事。至谓出狱后被选,则适间已述明,病重不能参加政治活动,更为无理云。

  濮一凡抗辩,谓:我被捕时,是奉命去找曾肇伟,前任招商局总经理李伟候现押于狱中,庭上只须去查问,即可明白。我从未加入政党,我在招商局很忙,决无暇参加政治活动,此有招商局职员签到簿可查。至常委一节,我根本不懂。陈、彭说候补是蒲亦芳,四川人,与我根本无关。退一步讲,如说我是共产党员,我焉有在党里叫濮一凡,在招商局亦叫濮一凡之理。再就宣传方面讲,我编招商局月刊,庭上可查,是否有政治文字,是否有宣传文字。至寓内搜出箱子一节,箱子是朋友苏少卿所寄存的,箱子上有他的名片。捕房于我被捕时,问我住处,我即坦白告之。如我有反动文件,何能以住处告之。且捕房搜查箱子时,不依法办理,更为不合。我被捕后,个人精神物质损失不必说,且老母因此眼睛都哭瞎了,女人及小孩都无饭吃,请庭上宣告我无罪。

  刘祖望律师辩护,谓:
  (一)开会必有证明,上海公安局陆文虎说,捕时他们像是在开会的样子,这种不肯定的推测之语句,焉能作证。且笔簿等物,一件都没有,更无根据。
  (二)候补常委一节,亦无证明,只凭谢少珊一句话,亦不能作证。被告任职招商局,乃政府机关,焉有容纳共党常委之理。濮一凡蒲亦芳声音相同,当系讹传。
  (三)书籍部分,如果被告犯罪,必不将住处说明,且搜查时,还有陈巨来王晓春二人在等候被告回家。陈因无关,当时释放,王旋亦释放。至于箱子,乃苏少卿寄存的,箱中尚有苏私人信件及名片,可见不是被告的。即退一步讲,是被告的,则所有反动书籍,按司法院五〇二号解释,亦不能认为犯罪。故请庭上宣告被告无罪。

  王子平抗辩,谓:被开除后未加入托派,我印《火花》,因无法生活,并且我从第八期印起,如我是托派,则应从第一期印起。我失业很久,屡次投考,因人多不取,无法可施,乃去印刷,并且印刷工作,亦不重要,每次都由谢少珊拿来印,印了即拿去,我只是解决生活问题而已。

  彭望邺律师辩护,被告担任印刷,只是为了生活压迫,被告虽曾一度加入共党,但决不能因此即认为帮助犯。刑法上之帮助犯,在主观点上,应与主犯连络,客观点上,应看其结果。现被告与陈独秀等无关,只受其雇用抄写,且宣传是靠文字,如谢少珊不拿稿去,他就不能印刷,故不能认为帮助犯,应判无罪。

  蒋豪士律师辩护,对各被告有共同声明,即谢少珊在捕房之供词不能采取为证据。谢是共党要人,而自己不吃官司,他为了要不吃官司,所以乱供,故不能采取。
  (二)各种证物全无,检官控告全凭揣测之词,亦不可采取。王子平部分,以前他虽一度加入共党,但法律不追溯既往,他被开除后,未加入托派,担任印刷,只为面包问题。青年失业,政府及社会均应负责,被告不负犯罪责任。

  何阿芳抗辩,谓:谢少珊叫我印刷我只印一期,尚未印好即被捕,印刷并不犯罪,因文章有人作,又有人编,印后有人发,他们应负责。例如造手枪,手枪可杀人,但不能说造手枪者犯罪,我去印刷,完全为了每月二十块钱的缘故,且与我原业铜匠并不冲突云。

  吴之屏律师辩护,谓:被告不负责,本人已说明,且只印一次未完即被捕。此种情形,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并无规定,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他只是未遂罪,不出处罚。

  彭望邺律师辩护,谓:被告虽担任印刷,但不能即认为加入托派,因无证物,而只凭想像,不能作证。

  王兆群抗辩,谓:谢少珊供说他家里是共党机关,他与我同时被捕,依法应与我们同为被告。他另有目的,故有意害人。虽我住在谢家,但并无其他证明说我即是共产机关。
  (二)各种证物全无,不能构成犯罪,如法庭护法,应宣判无罪。

  彭望邺律师辩护,谓:检察官说谢家是共党机关,被告若无关系,决不容其住在其内,此乃根据不确切之大前提,而发生不确切之结论云。

  蒋豪士律师辩护,谓:沪公安局陆文虎说,往捕时被告站在窗口,可见其非参加开会,且西探戈而特始终没有说过开会的话,可见陆文虎的话不可靠。

  郭镜豪抗辩,谓:如是共党,何以搜我家里毫无证据,再说学校登记表,何以在沪高二分院公安局及苏高法院都没有提出。直到现在才提出,可见是捏造。表内说我一九二五年在长沙入党,那时我尚在家乡读高小,根本未到过长沙。表内又说我十九年在沪加入托派。须知我在十九年底始到上海云。

  吴之屏律师辩护,谓:被告是彭述之的弟弟,不能以兄为共党,即说弟亦是共党,须有直接犯罪证据,再登记表来历,即公安局职员都不能说明,可见非合法根据。

  彭望邺律师辩护,谓:公安局因被告被捕后,毫无证据,恐他要求赔偿,故捏造登记表,陷害被告。

  蒋豪士律师辩护,谓:请庭上注意,被告犯罪毫无其他证据,只有一张毫无来历的登记表。

  梁有光抗辩,谓:我根本不是共产党,且庭上亦毫无证据,请即宣告无罪。

  蒋豪士律师辩护,谓;被告到上海是寻弟弟,被捕时从窗口逃出,亦不足奇。上海抢案绑匪颇盛,在深夜中见许多人荷枪而入,此种情况而不想逃走避祸者,我说他一定不是人。又谢少珊供说他是广西视察员,亦毫无证据。如说从广西来就是广西视察员,那么从南京到上海去的人,就是南京视察员了。

  王鉴堂抗辩时,口吃不能辩,只闻其对箱子一节,有所解释,结语谓请法官放我回家去,引起全堂哄笑。

  蒋豪士律师辩护,谓:这样的人,既够不上研究,亦够不上工作,共产党哪要这种人。如因搜出的小条子上有陈字,即谓是陈独秀,未免太不合逻辑,也许捕房抓不到王伯平,就抓一个王鉴堂塞塞责而已云云。

  宣告辩论终结

  至此时已下午六时三十五分,各被告及辩护律师,均已辩论完毕,庭长再传各被告,询问是否尚有其他话说,除口吃之王鉴堂谓“放我回家去”外,余均无话可说。庭长乃宣告辩论终结,定本月二十六日下午宣判云。

  宣告判决

  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宣判陈彭案,判决主文:“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王子平、何阿芳帮助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七年;王武、濮一凡、王兆群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各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七年;郭镜豪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夺公权三年;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准以二日折抵徒刑一日;梁有光、王鉴堂无罪。”陈彭等均当庭表示裁判不公,大为咆哮,声明上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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