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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鲁东与《何谓财产》

巴金

(1931年1月20日)


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时代前》第1卷第1号,1931年1月20日,署名:李芾甘。


  这是三年前的事了。那个被称为近代的基督的意大利卖鱼者Vanzetti在死囚牢中曾写信劝我读蒲鲁东底著作。他说蒲鲁东是比较更为接近真理。我并不全然同意他底话,但我在那时候也因他底劝告读了几本蒲氏底著作,至于蒲氏底风行一时的名著《何谓财产》,我早在一九二五年就读过,而且译过一部分发表于某杂志了,不过当时我还不懂得法文,不能直接读蒲氏底原作。

  我爱读蒲鲁东底《何谓财产》,而且我想如果Vanzetti能够知道我第一次得到《何谓财产》时的那种情况,他不知要如何地高兴呵!当时的情况,我可以借用Roussanoff批评P. Lavrroff底《历史书简》的话来说明:

  我们把它放在床头每晚拿出来读,一面读一面拿眼泪来润湿它。一种热诚占有了我们,使我们底灵魂中充满了一种愿为崇高的理想而生活、而死亡之渴望。我们底幼稚的心跳动得多么厉害:同时我们底大师底影象又十分伟大地出现于我们底眼前。这位大师虽是我们不认识的,然而他在精神上却是和我们非常接近。他叫我们前去为理想奋斗。……

  然而如今我底激情已经消灭了,在将本书译成中文献给中国读者的当儿,且让理性来说几句话罢:

  我虽然爱读本书,而且把它译了出来,但我并不完全赞同书中的议论。诚如赫尔岑所说:“读蒲氏底著作和读黑格儿底著作一样,启发人底特别能力,磨炼人底武器,而且只把方法,而不把结果供给与人,”不过我们也应该承认蒲氏底书不是人人能读,人人宣读的,他底书可比一座金矿,里面有无穷尽的宝藏,但须得由你自己去发掘。他底书内容(英国Postgae曾将他底著作比之于古歌中所谓“印刷中的圣经”,说没有人能读它们,这未免过分)太博大太庞杂了。蒲氏固然天分极高,可是不善作文(这他自己也承认)。他不能把他所想到的一切马上全写出来,其结果便是说了又说,甚至于自相矛盾。聪明的读者自然可以从中了解他底思想之真髓,但是像教徒那样去读他底书的人,就不会得着什么有系统的东西了。

  再就本书来说,谁一旦读到卷首的“财产是赃物”的名言,一定会以为蒲氏是一切财产之死敌。事实上并不如是。蒲氏本人后来在另一部书中说:“我自一八四〇年给财产下定义以来所追求的,以及我今日所愿望的,我已屡次反复说过,并不是财产之废除,因为这样做就会跟着柏拉图、卢骚、路易·布朗及其他反对财产的人一道陷入共产制度里面去了,而那般人本是我极力反对的。我所要求于财产的乃是一个平衡。”(见《在革命与教会中之正义》第一卷三〇二页)这样我们就知道蒲氏所欲杀死的财产(见《通信集》)是指“使用与滥用之权利”而言,即财产之罗马法的定义是也。如果把财产加以限制,作为所有(possesion)解释,他就不攻击,而且还把它视为对付国家侵略之最好的保障。所以在建立了“财产是赃物”的名言以后,蒲鲁东又承认“财产是自由”了。(见《经济矛盾论》)他并不是财产之敌人,他只是那作为有产阶级支配之基础的私有财产制度之敌人,他要在财产中间建立一个平衡、一个平等。但这一层是一般责备他的人所不了解的。他们责备他矛盾混淆,就以这名言做证据。而事实上他底矛盾并不在此。

  蒲鲁东很清楚地看见目的在他底眼前,他极力向着它走去,毫不踌躇,而且毫无顾忌:在他传播他底理想之二十几年中虽然经历了种种发展,但他底基本思想依然始终如一,他从来没有背叛过他底主张。他底著作中的矛盾更要深得多。这是在于他底思想之形式与夫他所属的时代。当时正是独断与归纳互争雄长的时代,而他底素质是过于诚实了,以至流于naive,所以他显明地表现出来,他立在两者之间,他既无力完全打碎一个,又不能完全驯服另一个,他底全生涯与全思想就是一场苦斗,攻击各种形式的独断之永无止息的苦斗。他反对宗教的独断主义,同时也反对社会的乌托邦主义,他反对政治的权威,同时也反对财产的独断,他要把社会主义放在严格的科学的与实在论的基础上面,使它与一切独断的宗教之羁绊脱离。这一个工作他虽然没有完成,但他已经立下基石了。

  我们再把蒲鲁东底社会理想,继续说下去。

  蒲鲁东不仅承认“个人的所有是社会生活之条件”,而且还反对共产制度,(我以为用原始共产制度更恰当一点。)他说“共产制度是压制,是奴隶制度”。他自己用黑格儿底公式把他底观念表现出来是:“共产制度——正题:财产—反题”、“拿反题去修正正题所得的结果”便是“自由——合题”。自由是社会之第三个形式,亦即“人类协同之真正形式”。

  他说:“在决定自由底性质之际,我们并不是把共产制度与财产毫无差别地结合起来,这办法未免陷于荒谬的折衷说了。我们用分析的方法去寻求这两者中间所含有的,与自然法则及社会法则相调和的真实的要素,而摒弃其余。其结果我们便有了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之适当的表现——这便是自由。”

  但自由究竟是什么呢?

  自由是平等;是安那其;是无限曲变化;是比例性。这四项在本书中解释得清清楚楚。简言之即权利与义务之均衡。

  蒲鲁东称他底理想为“互依主义”(mutuellisme),这主义底进行方法是缓和的。他甚至不想把现在那般大地主、大房主、矿山主、工厂主之类底产业马上充公。他宁愿设法使资本不能得利息,以达这同一的目的。因此他便预备设立一个国民银行,以生产者底相互信用为基础,这般生产者应同意拿代表生产各物品所需的劳动时间之工券作媒介,来原价交换他们底生产品。在这制度之下,一切劳役之交换均应该是极其相等的。这种银行还可以出借银钱不收利息,只收一厘息(或更少一点)作管理费用。那么无论谁都可以借钱来购买房屋,不必付出租金去租赁了。用这种办法就可收充公之效。对于矿山、工厂也可以用这办法。

  在这种形式的社会中,国家当然变得无用了。公民间的主要关系便基础在自由公意上,而且单用记账的方法处理就行了,如有争端则由公意判断。对于国家以及一切政府形式之深刻的批评,与夫对于一切经济问题之深透的洞察,这便是蒲鲁东底著作中的最精彩的地方。蒲氏底书之所以能风行世界者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而本书又是他底杰作,所以流传尤广,被译为各国文字。在关于财产的著述中,无论在素质上或分量上都当得“冠冕之作”这名称而无愧。

  最后还值得特别提出来的,就是本书第五章在伦理学上有其绝大的价值。这一章内不仅如克鲁泡特金在其《伦理学》中所说“含有不少关于伦理学与正义之可贵的思想”,而且它使我们知道早在一八四〇年蒲鲁东就在社会性(人与动物所共有的)中看出了道德意识之起原,在生物学的事实中去寻求伦理学的根原了。

  他提出了一个从没有人提过的问题:“人底道德意识与动物底道德意识间之差异是种类上的差异,抑或是程度上的差异呢?”

  他底答复是空前的、是前人所未敢言的:“这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他将社会性(我想这里也可以用道德)分为三个阶段:(1)同情;(2)正义;(3)大量。前二者为人与动物所共有,第三者即最后一个阶段,才是动物所不能够达到的。

  这样看来,蒲鲁东底伦理学的体系岂不是与后来克鲁泡特金根据数十年科学的、哲学的、社会学的研究所苦心建立起来的伦理学体系相同吗?然而可惜蒲氏只略略地描写出了这体系之轮廓而不曾详细地阐明它。虽然在他晚年的著作《在革命与教会中之正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底伦理学说之大成,但实际上这部著作也还不曾含有“一个严密的体系之解说”,而且他误把道德与正义视作同一的东西,而忘了他底道德之三个阶段了。

  这样看来,约道尔著《伦理学史》时把蒲鲁东列在造成道德学说之深邃的博学的哲学家之林,他确实是值得这个荣誉。

  最后我还有一句话奉告读者:在阅读这本书以前,诸君最好要记着蒲鲁东自己底话:

  “我底使命是……‘应该无憎无畏地说,说你所知道的’……”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